(一)立项/项目建议书批复
项目建议书一般处于投资机会研究之后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。项目建议书审批基本需要7个工作日完成,发改部门核准投资项目文件有效期为2年。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,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,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。在有效期内未形式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,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。
(二)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
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(国发(2004)28号)第二条第九款规定“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,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,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,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。”从此文件也可以看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可研批复之前。根据部分地区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显示: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指南中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,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。办结时限说明:(不含自然资源部厅审批、材料补正、批前公示时间)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,自批准之日起计算。
(三)环评批复
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后,可着手办理用地预审与与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手续同步进行。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中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,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,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,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、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、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,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。
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,建设项目方未开工建设的,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。